产品简介
银行贷款资产受让是指开发银行经与其他金融机构协商,依据双方签订的受让协议约定,从其他金融机构购入信贷资产的行为。开发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,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。
产品特点
真实性原则:开发银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业务应遵守真实性原则,采用买断式受让方式,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,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或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。
整体性原则:开发银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应遵循整体性原则,即开发银行受让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,不得拆分受让。
清洁转让原则:开发银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应遵守清洁转让原则,实现信贷资产和风险的真实、完全转移。
适用客户
境内获准经营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政策性银行、商业银行、外资银行、信托公司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。
业务办理流程

经办分行受理其他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的申请,对信贷资产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。完成综合授信和项目评审后,经办分行报总行审批。经办分行根据总行审批意见,与出让方协商拟定受让协议文本。经办分行办妥资料移交及相关的担保变更手续后,依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资金,进行受让资产的交割,并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受让信贷资产信息报送。受让信贷资产按照开发银行自营贷款进行信贷管理。
企业局负责在京中央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业务申请,各分行受理辖区客户的业务。
注: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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