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品简介
开发银行跨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开发银行根据客户(开证申请人)的申请,在落实付款来源的前提下,对外开出人民币信用证,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,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。跨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业务按照付款时间不同,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、远期信用证。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得超过360天。
产品特点
提供更多贸易机会:通过开立信用证,将商业信誉转换为银行信誉,解决进出口双方难以互相信任问题。
收货更有保证:客户(进口商)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要求出口商在规定期限内发货并提交代表物权、货物质量、数量等符合要求的单据。
提供资金融通服务:信用证业务常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结合,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多种资金融通便利,减少客户资金占用。
适用客户
对外贸易中位于进口商位置的客户,且进出口双方希望以银行信用作为商业交易的信用中介;进口商处于卖方市场,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;拥有开发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交纳全额保证金的客户。
业务办理流程
跨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开证、修改:客户拟采用跨境人民币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,客户向开行提出申请,在获得开发银行进口信用证授信额度、办理用信核准,与开行签订《进口信用证合同》后,开行按照国际惯例与行内管理规定,为客户开立信用证,并通过开行境外代理行,通知受益人。对于已开立的信用证,申请人申请修改,在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后,开行按照国际惯例行内相关管理要求,为客户修改信用证,并通过开行境外代理行,通知境外受益人。
跨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来单:开行收到从国外通知行寄来的相关单据,进行审核,并通知客户付款赎单。
跨境人民币进口信用证承兑/付款:对于即期信用证,开行在收到相符交单后,于5个工作日内,对外付款。对于远期承兑信用证:开行在收到相符交单后,于5个工作日内对外承兑,并在信用证到期日,对外付款。
企业局负责在京中央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业务申请,各分行受理辖区企业的业务申请。
注: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业务以我行的公告与规定为准。